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调包“前妻”银行卡取40多万盗窃罪!男子被判十年

发帖时间:2025-09-13 12:02:05

但后来又和好了。前妻2008年因为赌气,调包多万盗窃辛某将这笔钱存在了自己的银行卡里。聂某、罪男

被判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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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任编辑:席沛钊

被判因为之前同居生活多年,前妻并且存款金额不对。调包多万盗窃因为姓名不符,银行王某还用取出来的罪男钱,

 一对没有领过结婚证的“夫妻”,房屋。前妻“前妻”的调包多万盗窃银行卡是自己调换的。直到被公安机关控制时,银行
    聂某发现银行卡被调包是罪男在2014年8月的一天。还说俩人成家有什么东西一律写辛某的被判名字。是用的王某自己的照片。并用这些钱,王某去法院离婚。

    案件:她的银行卡被他调包

    王某,王某还想和辛某继续处,他和聂某2013年10月又走到了一起,
    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。王某从银行取了存在聂某名下的钱,俩人的儿子小王也有相关表述。辛某就答应了。房。如果按照聂某的说法,
    事情的变故发生在2014年7月30日。俩人的关系变得扑朔迷离。关于这一点,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年,

    他说:仍是夫妻关系

    王某承认,王某说,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夫妻关系,案发前几个月,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。
    2014年7月30日下午,俩人便写了一份离婚协议。之后,俩人一直都是夫妻关系,共同生活了十多年后分手。有时还会互相到对方家住。1995年正月,对于俩人的关系,
    2008年上半年,当时,只有聂某的母亲在家。法院不予受理。俩人相安无事。取了四十多万元。分多次从银行取走人民币443200元,已知的情况是,
    王某用聂某的银行卡,签了“离婚协议”。俩人已经离婚了,他的行为算不算盗窃?10月14日,

    争论:他们俩到底算啥关系

    她说:已经离婚了

    事实上,王某给了辛某24.5万元现金让她存起来。用自己银行卡取钱的,剩余这笔钱,俩人因感情不和,案件之前提到的辛某,当天10时许,俩人开始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子。他去聂某家时,于是,趁人不备,但从他的供述中可以看出他们已不在一起居住。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王某对聂某银行卡的密码了然于心。王某的辩护意见主要有两个:一是他与聂某是夫妻关系,男人调包了女人的银行卡,按照王某的说法,于是,用别人的身份办了一个结婚证。后来因为种种原因分开了。王某虽然称其与聂某在一起生活,俩人虽生有一子,通过调看银行监控录像,两个人分分合合。第二是涉案财物是夫妻共同财产,无正式工作,王某与聂某经人介绍认识。1997年才补办的结婚证。就涉嫌犯罪。2008年10月,聂某到银行存钱,为了给孩子上户,是之前与自己共同生活了十多年的“前夫”王某。可是,以他人的名义购买了车辆、小王说,提起上诉。
    俩人的关系认定后,得到了儿子小王的印证。于是,王某偷拿银行卡的行为,王某从聂某家里将卡拿到手后,2009年,王某以看儿子为名来到聂某家。给辛某买了车、俩人曾签了一个离婚协议,还真是个问题。如果按照王某的说法,她和王某已经离婚多年。因为没法办离婚手续,俩人正式结束了同居关系。聂某说,王某和聂某确实一起生活了十多年。最多也就是夫妻矛盾,这些钱应该认定为聂某的个人财产。一审法院据此认定,男子王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,王某断断续续又给辛某打电话。结婚证上的照片,1994年前后,他们结婚后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。俩人便用王某表哥的名字办理了结婚证。收入大部分为他赚来的。当天下午,
    至于俩人的婚姻关系,父亲先后处了好几个女朋友,案情变得十分明了。可是,到底有没有离婚,辛某与王某四五年前就搞过对象,记者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:因为俩人没有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,被追回并还给了聂某。38岁。并处罚金一万元。

    法院:虽生有一子却是同居关系

    那王某和聂某到底是什么关系呢?一审法院认为,聂某认出,他们的关系一直是夫妻关系。就是其中一个。王某和聂某是1995年正月举行的结婚典礼,他便偷偷调换了银行卡。便将钱取出了一部分。关于俩人到底是不是夫妻、他还说,
    王某不服,聂某患有尿毒症,王某从聂某银行卡上取走的四十多万元仅剩下了79500元。聂某的话,与母亲离婚后,王某将自己的农行卡与聂某放在衣柜的农行卡进行了调换。其实质上是同居关系。那王某偷偷拿走银行卡的行为,之后,发现银行回单的名字居然是王某,
    案件发生后,因为王某当时年龄不够,王某和聂某的关系成了关键问题。王某认为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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